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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边两章里边有一些东西,老周知道可能会让大家有一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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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还是觉得写出来比较好,这样至少可以启发一些思考。
历史网文里边有这样一种现象,我觉得不是什么好现象。
有一个书友的评论很说明问题,将文明和野蛮定义为意识形态的区别;同时认为屠城是为了后续进攻其它城池减少自身伤亡所作的选择,事实证明是有效的;还说人人都有立场,站在自己的立场去批判他人的选择,这样的做法欠妥。
这其实是一种网络的普遍现象,老周今天解释一下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
为了回答书友三个方面,老周也说三个方面。
其实之前的章节里已经说过,首先,文明的定义。
文明,是有史以来沉淀下来的,有益增强人类对客观世界的适应和认知、符合人类精神追求、能被绝大多数人认可和接受的人文精神、发明创造以及公序良俗的总和。
文明是使人类脱离野蛮状态的所有社会行为和自然行为构成的集合。
文明是人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一个新阶段。这一阶段的特征是:物质资料生产不断发展,精神生活不断丰富,社会分工和分化加剧,由社会分工和阶层分化发展成为不同阶级,出现强制性的公共权力国家。
文明是在国家管理下创造出的物质的、精神的和制度方面的发明创造的总和。
主要分两种,物质,和精神。
物质不用多说,而精神文明,则是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过程中所取得的精神成果的总和,是人类智慧、道德的进步状态。
所以仅仅简单地将文明归结为意识形态的东西,那还是十八世纪欧洲殖民者的概念,显然也不符合现代学社会关于文明的定义。
而读完这个定义后,对于“文明”和“野蛮”,书友的第一个问题,就很容易解开了。
同时也能够知道,某些作者生造出一个“野蛮文明”的词汇,将那种摧毁人类文明成果的行径,当做文明的另一种存在方式,其实也是经不起推敲的。
第二个,是关于“屠城”是不是反人类罪的问题。
我想是毋庸置疑的。
反人类罪,是指握有权力资源的人,出于政治、军事或经济目的,以国家、种族、宗教或某种意识形态为界,对其他人进行肉体上消灭或政治上虐待的暴行。
反人类罪的提出,是基于这样的观念:人类是一个平等的、和睦共处的大家庭,人们不分国家、种族、文化、信仰、阶层、性别都应享有公平、自由与尊严的基本人权。
这是人类文明突破狭隘的国家主义、民族主义偏见的发展成果。
那位书友说屠城是“有效”的,这一点毋庸置疑,很多时候,它的确是有效的。
但是大家应该再做进一步的思考。“有效的”,就一定是“必须的”吗?
作为一个经历过南京大屠杀惨事的民族,对这一点的认知,应该具有基本的判断能力才对。
老周要说的是,即便是“有效的”手段,也不一定就“必须”被采用。这就是“坚守底线”和“不择手段”的巨大分野,同时,这本身就是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
你可以“不得已而用之”,但是之后会被追究,会被作为污点记录,而不是该称颂,赞美。
从一战开始化学武器的大规模使用,到当今人类社会实行全面禁止和制裁,其实已经能够说明这个问题。
第三个,是立场的问题。
的确,人人皆有立场,人人皆有不同,但是别忘了还有两个东西,叫共同价值和普遍共识。
人人皆有不同的反面,是人人皆有相同。
或者说,人是一个个的个体,自然具备个性,但是人同时还是社会动物,所以,当然也会有共性。
换一种说法,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就是要求这个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应该存在一些共性。
丢开一边只强调另一边,不是智者所为。
尊老,爱幼,孝亲,守法……降到最低层面,保障生命权和生存权这两项人类最最基本的权利,应该是全人类的共识,应该是所有人起码的相同。
作为一个现代人,这一点想必也应该被接受。
喜欢历史文的书友们,多数也喜欢研究历史。而读史的时候,常常会遇到这样那样的认知问题。
回到屠城那一节,我们现在是不是就可以这样理解:它在当时或许的确是有效的,甚至是唯一的选择,但是这种行为,起码并不值得被歌颂。对不对?
老周也算是半个历史爱好者,今天花一点时间,将自己读史时用的方法论告诉大家,算是一管之见,有帮助最好,要是没用,大家可以继续探讨,或者一笑置之。